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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示

一、登记信息
单位名称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6号楼第12层1201室至1205室
宗旨 公平、诚信、理性
业务范围 开展银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宣传、咨询、培训、合作交流、承办委托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迟扬
开办资金 叁拾万元整
登记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社会信用代码 52110000MJ0160599M
二、举办信息
举办者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出资人 北京市银行业协会
出资额 叁拾万元整
三、内部治理信息
理事会组成人员 迟扬、赖恽、孙全花、姚恪、余凡、刘洋、杨俏、陈树、闫春仲
监事会组成人员 周敏、崔雷、高林
章程 附件1
联系方式 010-88689969
四、业务信息
纠纷调解工作流程 附件2
服务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附件3
服务承诺 附件4
 
附件1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
(法人)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本单位)。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恪守公益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信守职业道德,提供诚信服务,提升北京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软实力,构建公平和谐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指导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地是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6号楼第12层1201室至1205室。
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北京市银行业协会。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以下简称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人民币30万元整;出资者:北京市银行业协会,金额:人民币30万元整。
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开展银行业服务纠纷调解、宣传、咨询、培训、合作交流、承办委托。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9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主任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主任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主任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本单位主任不是理事的应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长为召集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本单位主任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0年8月25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附件2
  
 
附件3
 
北京秉正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中心
服务纠纷调解注意事项
1.争议双方在调解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调解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等;
(2)侮辱、殴打、威胁对方当事人及调解员;
(3)在调解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调解场所;
(4)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调解或以调解为名借机敛财;
(5)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2.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恪守文明、理性的原则,在充分尊重对方人格的前提下,积极促成纠纷的解决。
3.双方应对调解期间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4.双方应遵循保密原则,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任何场合披露调解过程及调解结果。
5.对下列调解申请中心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
(1)不属于中心职责范围的;
(2)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3)已经完成调解,仍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调解的。
6.若调解失败,双方不得在仲裁、诉讼或其他争议解决程序中要求调解员充当证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调解过程中,若发生辱骂、殴打等行为,经调解员口头警告无效的,中心有权终止调解。
8.调解过程中不得私自拍照、录音、录像。
9.如违反上述内容,相关法律后果由责任方自行承担。

附件4
 
服务承诺
第一条 基本原则承诺
北京秉正中心承诺在调解工作中始终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开展调解工作,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2.中立公正原则: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地位,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平等保护金融机构与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自愿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调解的启动、进行、终止及协议的达成均由当事人自愿决定。
4.高效便民原则:优化调解流程,缩短调解周期,提供便捷的调解服务渠道,降低当事人纠纷解决成本。
第二条 服务态度承诺
1.文明接待:工作人员接待咨询或来访时,做到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
2.耐心倾听:认真听取当事人陈述,充分理解当事人诉求,不与当事人发生争吵。
3.专业解答:对当事人提出的关于调解程序、法律依据等问题,给予准确、清晰的专业解释。
第三条 调解流程承诺
1.申请便利化:提供现场、信函、网络平台等多种调解申请渠道。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双方当事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告知其他救济途径。
2.告知明确化:调解开始前,向当事人书面告知调解的权利义务、调解员回避制度、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等事项。
3.时限严格化:自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原则上在30日内办结。案情复杂或当事人共同申请延期的,可适当延长,但原则上延长期限不超过30日,调解时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回访制度化: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提供必要的后续协助。
第四条 调解员行为承诺
1.资质保障:确保指派或由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具备金融、法律等专业背景,并定期参加业务培训。
2.回避制度:调解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3.廉洁自律:调解员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有价证券,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
4.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同意外,调解员及工作人员对调解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严格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允许,不得向外界透露案件具体信息。
第五条 服务质量承诺
1.零收费服务:北京秉正中心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公益性纠纷解决机构,不向个体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调解费用。
2.过错追究:因北京秉正中心调解员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调解程序,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北京秉正中心将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协议效力:调解员应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经北京秉正中心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当事人申请,协助双方进行司法确认,赋予调解协议强制执行力。
第六条 监督与投诉承诺
1.渠道公开:通过公示栏、官方网站等渠道,依法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及通讯地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投诉处理:对于当事人的投诉,北京秉正中心实行“首问负责制”。一般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复杂投诉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答复。
3.整改反馈:对反映的问题认真核实,确属北京秉正中心责任的,及时整改,并向投诉人反馈整改情况。